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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用途的限定规则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次举报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作为有限的自然资源,只有通过规划合理利用,才能发挥土地的最大经济效益,从而实现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对于如何实现“合理使用”:

其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必须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进行变更。这既体现在使用土地时应保护土地的自然属性,不得对土地资源造成损害;也体现在对于以出让合同规定了土地用途的,必须根据批准或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无权自行决定改变土地用途。

其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就是说,并非土地用途完全不能改变。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较长,且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转让等方式处分,新的权利人对土地可能有不同的利用目的,完全禁止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实际情况。在强调合理利用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同时,还规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则出让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有关行政机关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行为,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对于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就负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的义务,否则就属于行政上的不作为,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使支付出让金等费用成为作为用益物权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组成部分。

我国对于城市土地,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原则,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必须缴纳出让金。支付出让金既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法定义务,同样也是出让人和受让人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约定的合同义务。具体而言,主要作了下列两个方面的规定:

其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出让金等费用的支付义务,应以法律以及合同约定为依据。出让金实际上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价,一般取决于市场价格。对出让金的具体数额的确定,是通过协商、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如果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其二,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的费用,除出让金外,还以“等”字涵括了其他可能支付费用的情形。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支付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实际上是由于国家收回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之后通过划拨方式再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地上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等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等所需支付的费用。

没有规定出让金的适用范围,但是既然出让金是有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应当付出的对价,因此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无须支付对价,也就不适用此规定。支付出让金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设定的义务,依合同之相对性,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与义务只对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不能用来对抗第三人。因此,政府不能以用地人未缴清出让金为由来对抗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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