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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的归属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次举报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有偿出让或无偿划拨的方式,取得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即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凭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及立项许可等其他政府批准文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发放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取得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合法手续后,即可以按照批准的用途,以该土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于建造的房屋等的归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凭借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申请办理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权属登记,取得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即法律推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该土地范围内建造的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体现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政策,即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权利主体应当一致。

原则上推定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所谓相反证据,其举证责任在他人,而不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要合法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法律就推定其对在该幅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等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他人若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房屋等不动产权属的资格有异议,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对于相反的证据,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该地上建筑物等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二是地上建筑物等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但基于与他人设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如合资、合作等,按约定建成后的建筑物等不动产权属应部分或全部归他人;三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将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转让于他人。

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于其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各国和地区立法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实际上是对“房地一体”原则的表达。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进一步取得其上建造的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建造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完成了建造行为,其作为房屋等不动产的建造者,就有权根据原始取得规则获得所建造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即便没有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也可以取得其所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是有权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不能对其所建造的建筑物享有物权,则其建造建筑物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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