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并列举了流转方式。具体来看,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权利人有权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有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特别是有关限制性规定。
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享有对自己的用益物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当然可以由权利人加以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法律效果是使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原权利人丧失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受让人获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中,最典型的形式是转让。对于转让的概念,从广义理解是指进行财产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互换、赠与等形式。规定中的转让,一般认为应采取狭义上的理解,是指权利人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并获得价款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其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换取他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后,原权利人丧失原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换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其资本金投入某企业中,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开发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使用期限内无偿将其依法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移转给他人享有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变现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虽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私权,但鉴于国有建设用地的特殊性,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当然应遵循来自法律或合同所作的限定性或禁止性规定的约束。如《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就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并明确如果存在现行法律规定明文禁止转让等处分情形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通过转让等方式处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允许权利人予以依法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不仅是权利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之考量的体现,而且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重新配置,从经济上看也是一种资源的优化组合。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进行流转时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于建设用地的使用需要符合国家关于土地用途规划;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做好相应的变更登记,以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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