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是某县一个化工厂的厂长,两个月前,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在经过检查之后,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厂所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于是,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厂停产停业进行整顿,并罚款10万元。但是,吴某一直没有按照规定上缴罚款,也没有按照要求将化工厂进行整顿。后生态环境局在要求吴某上缴罚款时,吴某不仅拒绝缴纳罚款,而且态度非常恶劣,称很多人的排污都不符合标准,为什么只处罚他一个人。吴某认为生态环境局对自己的处罚过重,甚至还找自己厂里的工人到生态环境局闹事,于是,生态环境局为阻止吴某的行为,准备对吴某进行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那么请问,生态环境局能够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吗?
解析
生态环境局不能对违法人员进行行政拘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由此可见,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够实施行政拘留,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职权,非法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吴某不依法执行处罚决定,甚至到生态环境局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情节较为严重时,生态环境局应申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需要对吴某进行行政拘留的,由该市公安机关来行使行政拘留权。针对执法人员越权行使行政拘留权的这种行为,吴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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