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立法的基本精神是减少对权利人的负担,体现登记为民的精神,故在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的规定中严格要求,禁止从事其职责之外的行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困难和负担。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都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范围之外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行为。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属于上述禁止行为范围的要求的,可以拒绝并且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朱某1系朱某2、黄某的女儿。朱某2、黄某曾在某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将其共同财产作如下处理:朱某2名下房屋1套,其二人不管谁先去世,房子由活着一方使用,二人都去世后,房子由女儿朱某1继承,任何人不得干涉。后朱某2和黄某相继去世,现朱某1向某住建局书面申请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某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称,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朱某1本人到某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办证大厅办理,并提供登记部门所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为此,朱某1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朱某1根据公证遗嘱依法继承涉案房屋,有权依法向涉案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公证遗嘱应当属于该条款所称“继承证明”。根据法律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某住建局的行为限制了朱某1的合法权利,应予纠正。法院故判决某住建局应依法办理原朱某2名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即公证遗嘱,并提交了其他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但是,某住建局要求朱某1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申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限制了朱某1的合法权利,住建局的行为属于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故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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