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的区别在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后果。预告登记应当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原则。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合同,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以保证买受人和出让人的权利,特别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进行了预告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未经预告登记人的同意,出卖一方当事人不能再处分该不动产,处分该不动产的,也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从而使预告登记人登记的权利得到保障。
预告登记的期限较短,登记人应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3个月内申请预告登记,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预告登记失效:(1)债权消灭使债权不复存在,如已经交付房屋,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预告登记人仍未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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