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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2次举报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国务院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包括: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什么是基本农田?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征用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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