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因此,从上述法规可以明确:(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农用地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2)补偿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3)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4)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5)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可以抵押吗
不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同时,民法典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即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因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该土地上建造的农房事实上也不能抵押。
但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的规定,赋予“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各地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及其他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必须退出原宅基地?
不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规定:“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因此,进城落户的农民仍可以所有原有的宅基地,不得强制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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