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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备的条件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次举报


宅基地一般不允许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转让需具备如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宅基地地界争议

因宅基地地界发生纠纷,村民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确认宅基地地界范围吗?宅基地地界发生争议,属于宅基地确权纠纷。宅基地确权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之间只要一方提出宅基地权属争议,或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界限不明确、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就属于权属不清,即确权的纠纷。

针对此种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先行处理。提出争议的一方未经政府部门确权处理,不能以对方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由村民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继受取得是从他人处转让或者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

农村村民通过申请取得宅基地要遵循“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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