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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次举报


宅基地使用权依据村民身份而产生,非村民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权利内容的范围较广,主要包括:
    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问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宅基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宅基地上的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可自由行使权利。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处理宅基地侵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公民就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应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既有利于生产,又方便生活,考虑历史使用情况,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侵害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在处理宅基地侵权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坚持宅基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转让和买卖的原则下,参照解放以来宅基地的演变和实际利用情况,从考虑群众的生活需要出发,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和公民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经统一规划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了的,以调整后的使用权为准。
    3.未经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参照土改时确权的情况处理。如果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加以合理解决。
    4.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经占有建房的,如果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又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其继续使用。
    5.农村居民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宅基地的,一律无效,应责令退回。凡以收回“土改田”“祖宗田”的名义,或以“祖坟山”“风水”为由强占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他人宅基地造成损害的,除责令退回土地外,还应赔偿损失。
    6.村镇居民因买卖房屋而发生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自己的房屋时,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的,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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