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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次举报


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占有和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无偿分配权。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4.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取得,具有一定福利性。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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