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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举证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次举报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关于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的规定。《行诉解释》就被告延期举证以及逾期举证的问题作了规定。

对于被告举证应当符合的要求,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这是关于证据失权的规定。这个证据失权的规定与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规定有所不同。原告或者第三人关于证据失权是从举证权利的角度来规定的,被告的证据失权则完全是从举证义务角度来规定的。如果被告不提供证据是一种故意行为,而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是一种过失行为,对于这两种情形,《行诉解释》作出了拟制性的规定——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即不管事实上被告是否有证据和依据,只要逾期提供,在法律上就视同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依据。这里没有规定其直接的法律后果,因为此时尚处于举证阶段。根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第三人提供证据的可以视为有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除外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就规定了第三人提供证据时的例外。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包括“客观上没有相应证据”和“法律拟制的没有相应证据”两种。逾期提供证据就属于法律拟制的没有相应证据。法律拟制没有相应证据的目的在于惩罚被诉行政机关不依法举证的行为,而非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第三人。

第二,对于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被告应当从何时提供证据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一般认为,被告应当在收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之日或者收到接受移送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供证据。理由为:一是如果管辖权问题尚未解决,行政机关一般不会提供证据,而是向法院提供有关管辖方面的证据。二是根据《行诉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告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之日(同时也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证据。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仅对其管辖权异议的有关证据进行审查。三是管辖权问题解决后,存在两种情况:如果需要移送的,受移送法院将重新立案,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并且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如果不需要进行移送,法院将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则此时管辖已经确定,被告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举证时限。

第三,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理由须是“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应当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如果被告因上述事由不能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同样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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