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处拥有合法承包经营的土地,并建有房屋。因相关建设项目需要,有关单位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改造。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原告没有与任何单位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也没有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2019年4月11日,原告收到了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认为
首先,原告是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对人,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具有可执行的内容,且应当体现原告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内容应就补偿方式、标准、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标准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细化和明确。被告在未对以上事项进行明确的情况下作出被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辩称原告拒绝评估公司入户测量,从而无法计算补偿的具体金额及置换面积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判决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例评析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在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应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在补偿期限内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应由人民政府或土地征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内容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补偿事项标准不明确或不具有可执行性的,该补偿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以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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