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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程序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6次举报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有偿的方式取得;二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取得。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通过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交纳土地使用费;而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只需交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费远高于土地使用税;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严格说来,通过无偿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国家根据需要随时可以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均应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1.申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如果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则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交付出让金后,依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2.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更换土地使用证书。如果因为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除应履行同样的手续外,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则应由转让者和受让者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上述手续。此外,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抵押虽然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但也必须依法办理出租和抵押登记。

3.土地使用权终止时,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均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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