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占有权。土地使用权人对依法获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享有直接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2.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对国有土地按其性质和用途加以开发、经营和利用,也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交由他人行使。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征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3.收益权。这既包括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利用国有土地所获得的收获,也包括将国有土地合法转让、出租或抵押所获得的收益。
土地使用权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取得、变更、延长或终止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擅自变更、延长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有权收回土地。
3.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更不得违法使用土地,否则国家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在使用期内,不得闲而不用,使土地荒芜,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国家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期交纳土地使用费,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期交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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