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买卖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4.房屋买卖合同或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其中,通过网签方式签订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的,应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原件或网上签订的买卖合同原件;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不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或安置补偿协议;
5、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核定表或者审批表原件;7.属于安置用房的,还应提交经人民政府确认的被安置人明细表原件或者安置证明原件,安置包括征收、拆迁、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人口疏解、环境整治等。
8、属于绿化隔离地区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农民自住房,还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购房者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原件;9.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研发、工业用途房屋,转让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提交转让批准文件;10.车位办理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购房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购房屋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11.宗地图、房产分户图两份原件;12.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14.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