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前准备程序应当更加注重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结合。庭前工作的内容不仅仅是为了让法官熟悉案情并由此作出庭审的内容,还应重点确定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证据交换。充分调动当事人和代理人的积极性,同时发挥法院职权主义的优势,通过职权调取证据、指定鉴定人等方式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
2.需要多方主体参与庭前准备程序,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责任。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应当改变以往法院主导的职权主义色彩,更加注重加入当事人主义的因素,通过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调取证据等方式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增强诉讼能力。法院和当事人共同参与,体现协同主义原则。由于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后,法官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因此要发挥法官助理的积极作用。法官助理主持并引导庭前准备程序,控制庭前准备工作的各个程序,针对诉讼请求、无争议事实和证据、争议焦点等及时作出庭前准备报告并向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汇报。这样能避免主审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有直接的接触,有助于任何接触都具有公开性、程序化。
3.庭前准备程序的效果应当予以固定,通过过滤功能使其体现法定效力。过滤功能意味着对于审前程序中已经明确的事实,在庭审中不能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庭前准备中确定的事实、交换的证据、固定的争点、阐明的观点对庭审具有约束力,庭审中可不再对无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质证。当事人如果在审前程序中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证据、提交答辩状,除非有特别重大的事由,否则法院不应当采纳。
4.庭前准备程序的方式应当既规范又灵活。前述的庭前准备具体程序中应以固定争议焦点为核心步骤,贯穿庭前准备程序的始终,庭前调查、庭前会议视案件的繁简程度进行选择,其他程序属于必要步骤。诉答阶段,在固定诉请请求的同时,应分析请求权基础及构成要件;证据交换后,对有争议事实督促当事人调查或依职权调查;庭前会议中,应对已准备事项予以总结并形成笔录,做到“四固定”:诉讼请求固定、证据固定、无争议事实固定、争点固定。同时进行调解,因事实已基本清楚,当事人已充分沟通,调解成功的概率相当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