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的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因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益需要用地,强制收回已由他人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应当从严掌握,不仅是为了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而且应当是确需收回该土地,没有其他可替代的方式。同时,应当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弥补土地使用权人因集体土地被收回造成的损失。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用地企业,或公益项目被撤销或迁移等,已经不再使用原批准的集体土地,土地因而被闲置,为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租、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了该类土地使用权,目的是从事工业、商业经营,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收回集体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如何收回,土地收回以后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问题如何处理,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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