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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强制拆迁给我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3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27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4日,A市B区征收工作指挥部发布公告,B区某住宅小区21-22幢纳入B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24年3月15日,B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蒋某某所有的704号、804号房屋。蒋某某认为B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迁造成了其房屋损失等多项财产损失,现在其应当如何维护其权益?

依法解答

本案中,蒋某某的房屋在其尚未与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时就被强制拆除了,这势必会给蒋某某的房屋以及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等造成财产损失。对于这部分损失,应当由谁进行赔偿的问题就是确定本案的赔偿主体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如果B区人民政府与蒋某某达成了补偿协议,则可以对房屋进行拆除;如果B区人民政府与蒋某某在签约期限届满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B区人民政府依据评估价值作出补偿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拆除房屋,即便是强制拆除也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强制拆除。本案中,B区人民政府在蒋某某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强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了公民财产损失,应当由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B区人民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蒋某某的损失给予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举一反三

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此时,征收机关已经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由作出了决定,对于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作出了补偿安排。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此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机关不按照以上程序即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的,属于违法行为,对公民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需要依法进行国家赔偿。此时,被征收人需要保存证据,对进行暴力拆迁的行政机关(赔偿义务人)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确认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提出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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