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的本质特征就是双方共同出资,该共同出资必须是实际出资。以预售款充抵投资无异于“空手套白狼”的虚假出资,该种投机行为给房地产开发带来巨大的风险,对于守约方必然显失公平,且丧失了合作开发的根本和基础,不能实现合作开发一方寻求另一方资金支持的初衷。另外,房屋预售款中包含了开发成本和开发利润,如果将房屋预售款冲抵投资,会造成投资不到位一方依然享有投资收益,规避违约责任和开发风险,有失公允。因此,法律上坚决不能对此加以鼓励或者默许,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参与利润分配的,不予支持。
常见证据: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比例)。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数额。房产预售情况。
裁判说理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该项目的总投资数额为X,双方出资比例为X,利润分配比例为X。项目开发过程中,X方未按照约定足额出资,其提出要求将房屋预售款中其应分配的数额充抵投资并参与利润分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参与利润分配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