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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1次举报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常见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及约定的交付条件的证据。证明未能交付理由的证据。证明发出书面交付通知及通知时间的证据。证明房屋出现损毁时间、损毁事由及因果关系的证据。

裁判说理:出卖人向买受人送达《交房通知书》通知买受人于X年X月X日至涉案房屋处验收交接房屋,买受人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在双方合同对此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出卖人于X年X月X日已完成房屋交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交房通知书》确定的交房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涉案房屋损毁的风险。

难点解析

在实践中房屋的转移占有有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钥匙,出售人向买受人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买受人在交房通知上签字及出卖人交付房屋钥匙为转移房屋占有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各种制度不是很规范及完善,还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经营惯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规定:在商品房具备交房条件后,出卖人已经通知买受人交房,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迟延接收房屋的,应以出卖人的交房通知送达买受人之日或通知规定的最迟交房日为交房时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规定: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交付条件,买受人以商品房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收,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商品房在交付时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除外。买受人接收商品房不影响出卖人对商品房质量问题承担保修义务。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且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出卖人已经依约通知买受人接收商品房,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视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日商品房已经交付。

法律规定:合同法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按约定或依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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