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关于土地的分类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2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6次举报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享有土地使用权。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使用权根据用途,可分为三种,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民法典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以案释法

甲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发生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载案例强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单位或个人在日常生产、生活或经营中,司法从业人员在司法实践中,都应当注意了解我国土地的分类情况,土地性质不同,在产生纠纷的情况下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譬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体土体使用权的流转就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8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4.7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2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3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9240分 (优于99.5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010篇 (优于82.55%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835129 昨日访问量:61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