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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续期及注销登记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3次举报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是我们现行不动产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的是对土地使用的权利,国家收回本来就属于自己的建设用地,不适用有关征收的规定。但是,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还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返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的操作,涉及包括续期应具备的条件、续期的时间、续期后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否要补缴款项、补缴的标准、续期的审批管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等一系列问题。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物权法虽然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作出了规定,但对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未作出规定,造成了实践中认识争议。《民法典》对此予以了回应,即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民法典》条文: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以案释法

    甲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某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建设,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如果该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40年后被征收,那么需要根据征收的规定,对该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此外,还应退还该公司10年的土地出让金。

    2022年4月,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涉案青年路北侧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予公告,同时公布了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谷某、孟某两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后,某区住建局公示了4家评估机构,并按法定方式予以确定。2022年4月21日,该局公示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并告知被征收人10日内可申请复估。后给两人留置送达了《房屋分户估价报告单》《装饰装潢评估明细表》《附属物评估明细表》,两人未书面申请复估。2023年7月,该局向两人发出告知书,要求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将提请某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两人未在告知书指定期限内选择,也未提交书面意见。2023年10月,某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公证后向两人送达,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两人不服,以某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区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某区住建局在被征收人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于2022年4月通过抽签方式依法确定某估价公司为评估机构。某区政府根据谷某、孟某的户籍证明、房屋登记信息表等权属证明材料,确定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用途及面积等,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涉案评估报告送达给谷某、孟某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某区政府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确定涉案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的价值,并据此确定补偿金额,并无不当。征收部门其后书面告知两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在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的情形下,某区政府为充分保障其居住权,根据某区住建局的报请,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依法向其送达。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科学合理的程序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促进实体公正。程序正当性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具有独立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此既是党的十九大对加强权力监督与运行机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确立了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并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过程运行、评估结果送达以及申请复估、申请鉴定等关键程序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也必须做到程序正当。


    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形成过程,着重从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事项的确定、评估报告的送达、评估异议以及补偿方式的选择等多个程序角度分析了亭湖区政府征收全过程的程序正当性,进而肯定了安置补偿方式与结果的合法性。既强调被征收人享有的应受法律保障的程序与实体权利,也支持了本案行政机关采取的一系列正确做法,有力地发挥了司法监督作用,对于确立相关领域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维护公共利益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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