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2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75次举报


1.含义

  集体土地就是指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此可见,要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就必须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建设目的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两种:一为宅基地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即权利人依法享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包括乡(镇)村企业用地使用权与乡(镇)村公益用地使用权。前者是指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方式向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村企业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后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公益组织,在依法经审批后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业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及依法利用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申请材料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8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4.7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2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3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9272分 (优于99.5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010篇 (优于82.55%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辽宁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836614 昨日访问量:61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