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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什么情形下申请人应当举证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5次举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调查取证吗?有哪些程序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阻挠。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吗?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依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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