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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78次举报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有哪些程序要求?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如何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什么情形下,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依照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吗?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依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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