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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75次举报


高效、便民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复议的优势,因而有必要设计科学合理的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是对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期限的规定,同时也是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期限的规定。

1.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其他法律规定短于60日的,按照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执行,其他法律规定超过60日,执行60日的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最多60日,其他法律可以提出短于60日的要求,并且以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为准,但如果其他法律规定超过60日,则应以60日为准。另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可能无法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延长一定的期限。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延长应注意:第一,延长只适用于情况复杂的案件。第二,需要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第三,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四,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这里的30日是指自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之所以规定30日,是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因而行政复议机关应能够尽快作出决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要注意:第一,30日的期限是法定期限,不允许其他法律作另行规定。第二,30日的期限是固定期限,不允许延长。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案件复杂,应将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而不能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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