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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青岛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5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236次举报


裁判要旨

房产作为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个人财产,其市场价格随着时间变化会出现重大变化,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从实质保障被拆迁人居住利益的角度确定行政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作出时的房产价格明显高于房屋被强拆时的价格以及征收过程中的评估价格,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以强拆时的房产价格或征收过程中的评估价格为标准予以赔偿不能保障当事人维持被强拆前的居住状况。法院以判决赔偿时的市场价格为标准予以赔偿能够保障当事人购买到与其之前居住状况相当的房屋,以此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务启示

根据具体案情,法院会判令行政机关按照“判决时”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

违法强拆已作出补偿决定的房屋不再支持赔偿诉求

裁判要旨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陈某某的房屋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但该房屋已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征收,且对陈某某的房屋已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陈某某的相关权益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得到补偿,陈某某再行提出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故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实务启示

实务中,要注意作出补偿决定后的违法强拆和未作出补偿决定的违法强拆以及已订立补偿协议后的违法强拆的赔偿范围、方式、标准以及原则存在不同之处。未作补偿决定实施违法强拆的赔偿范围应全面且要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赔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并可使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方案获得奖励。作出补偿决定和订立补偿协议后的违法强拆赔偿要关注已明确过的补偿内容。尤其是要对超过补偿决定和协议的损失部分进行赔偿且要体现对强拆主体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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