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原《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人不是政府,而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有些单位为使建设项目尽早开工,迫不及待地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搬迁。他们有时还雇用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甚至是黑社会参加到拆迁活动中来。这些人不惜采取诸如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电、断气、断路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征补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市、县级政府是恒定的房屋征收人,是征收补偿主体,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民政府的本质决定了其不能也不应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受政府委托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其必须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开展工作,其行为代表政府,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征收之后要实施公共利益的项目建设,建设单位是企业,其不具有政府的职能。有时有些建设单位为尽早开工建设迫不及待地要插手房屋搬迁工作,这样就会出现与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不协调的做法,房屋征收行为就会出现偏差。因此,《征补条例》明令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实施强制搬迁的前提就是由政府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经法院审查裁定准予实施的政府方可组织实施强制搬迁。
需要指出的是,禁止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的行为是指“违反规定”而为之的。当合法的主体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之后,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时会采取符合规定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