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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机关协商解除协议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5次举报


    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解除协议即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协议生效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协议当事人以解除协议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解除原协议的协议。行政相对人可以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解除协议,该解除无须经过诉讼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第一,协商解除并不以解除权事先存在为前提。即没有解除权,也可以启动解除协议程序。第二,协商解除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协议订立的程序。原则上,协议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协商解除协议,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在协商解除的协议未生效之前,原协议仍然生效。第三,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协议成立生效条件,即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协议解除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未经批准的,解除协议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协议仍然要履行。第四,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不同。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存在解约条款),协议履行中出现特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协议的权利。但是如前述及,行政相对人可以协商解除协议,但是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协商不成的,即使符合约定条件,行政相对人也需要通过诉讼解除协议。第五,协商解除协议的,自当事人商定的解除日期之日起生效。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批准、登记之日为协议生效之日。第六,如果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协商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协议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可以对该解除决定提起诉讼。


行政相对人解除行政协议的路径

   民事合同中,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解除权的行使,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解除权是形成权,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即便是在民法上,解除权的行使也并非没有限制,在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解除权不得行使。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未经国务院信息商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解除协议的路径与民事合同有显著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行政协议常常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行政相对人可以随意单方解除协议,同时不再继续履行协议,将可能有损社会公众利益;第二,由于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行政相对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单方解除协议通知到达行政机关后,行政机关将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来确认行政协对人解除行为的效力,只能作出行政决定通过非诉执行程序主张下一步的权利。而非诉执行并非诉讼程序,对双方争议事实无法进行深入审查,如果行政相对人主张已经通过行使形成权的方式解除行政协议,而行政机关主张行政相对人所主张行使的形成权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表面是行使解除权,实质是拒绝履行协议。则该解除权效力争议无法在非诉执行审查程序中予以解决。因此,受现有制度限制,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协议没有单方解除权,只能通过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解除协议,或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协议,即行使形成诉权,这两种途径来实现解除行政协议的目的。


 行政相对人起诉请求解除协议

    在行政协议中,只有行政机关才有解除协议的形成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诉请法院裁判解除协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协议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可见无论是法定解除或者是约定解除,行政协议相对人解除行政协议的请求均需要经过诉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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