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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22次举报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重要的程序权利,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规定行政机关有告知义务,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同时,规定行政机关有听取意见和复核义务,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以及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不利后果,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让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成立、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处罚是否合理等陈述自己的看法、意见,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甚至进行辩论,可使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更准确、证据更扎实,法律适用更精准,处罚裁量更合理,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同时,在告知、陈述和申辩过程中,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为什么要给予这样的行政处罚,既可以让当事人心悦诚服接受处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也可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有利于当事人提高法治意识、自觉守法。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告知义务与听取陈述、申辩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除非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否则未经这些程序,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程度的,属于行政处罚无效情形。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部门和负责人应当把好关,防止出现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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