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的特定义务:《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申请人申请前的四种法定义务。
公示的义务:行政主体的公示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应将行政许可实施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有关信息予以公开,这是行政公开结合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
《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了行政主体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实际上,在目前数字政府建设的背景下,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网站建设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许可的事项大多已经可以通过电脑或手机APP进行了解和申请。例如,《广州市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以布告、说明书、办事指南手册、电子触摸屏、电子公告栏等形式公示以下资料: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本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如果行政机关就是办事窗口,那么,公示的内容越具体就越有可操作性,尤其是申办人需提交的申办材料目录,应让申办人在事前准备时就能做到心中有数。
关于“程序”公示的法定内容是否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程序,《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的通知》对此答复:“公示‘程序’的法定内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应当予以公示。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尚未规定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行政机关应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予以公示;适用特别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特别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
说明义务:在申请行政许可之前,申请人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和研读相关的规范,有的资料可能是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规定,其中的复杂性往往会让申请人有所疑问或者无所适从。为此,《行政许可法》规定应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有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义务。这一方面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另一方面让申请人的权利有所保障。
采用格式文本时的提供义务:这项义务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项便民措施。同时,为了将其落到实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许可无关信息的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许可无关信息的义务,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隐私权、技术和商业秘密。
在行政机关所提供的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如在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自己的兴趣爱好、专长、病史等个人隐私的事项,除非与申请的许可相关,如申请卫生许可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病史或者健康状况的情况。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如在餐饮、饮料行业经营生产的执照许可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某种菜肴的烹饪方法、饮料的配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申请人的诚信义务:行政许可是授益行政,申请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保证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性的需要。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机关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保障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对行政机关有效的行政管理、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都会产生危害和造成冲击。《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诚信原则的要求。《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在行政法中,诚信原则主要是行政机关的义务,但行政行为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和配合,个人和组织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与此相关的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行政机关的责任有何关系?法律要求形式审查时,行政机关不负责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在进行公司登记或者企业法人登记时,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备,以及其所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导致的后果,登记机关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但法律要求实质审查时,行政机关应当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行政机关未尽实质审查责任,违法颁发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