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证及其特点
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书证的特点:
1.书证具有思想性,其内容反映了人们的主观的思维活动过程。2.书证具有多样性,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符号、图案、表格,还可以是各种证书证件。3.书证一律是由诉讼参与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作为裁判者不能制作书证。
(二)书证的种类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是最普遍的证据,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行政相对人持有的各种证明书、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被诉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属于书证范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书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按照书证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公文性书证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税务管理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制作的文书则被称为私文书,即非公文性书证。
2.按照书证的内容,可将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和信息性书证。处分性书证是指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书证,如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信息性书证是指记载具有某种意义事实的书证,如火灾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按照书证的制作方式,可将书证分为格式书证和非格式书证。格式书证是指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作并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形成的行政性文书书证,如“房屋征收决定书”“房屋补偿决定书”“行政拘留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非格式书证则是指不要求履行特定程序不需要具备法定形式的文书书证,如信函、回执、回证等。4.按照书证的体现形式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等。5.以书证内容在外形上的表现特征不同,将书证划分为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图形书证等。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提供书证的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