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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76次举报


 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为90日。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考虑到一些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具有特殊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期限作了专门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不予行政处罚的概述

   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以及实施了情节和危害程度明显极低的违法行为,都是不予行政处罚的刚性标准。其中,没有实施违法行为是“绝对无违法”,而仅仅实施情节和危害程序明显极低的违法行为是“相对无违法”,即在事实上,尽管形式上存在与法律规范不相符合的行为,但是由于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看缺乏实际追究的必要和普遍执法的可能,因此不如将这类违法行为视为没有违法,以利于行政机关集中执法力量和资源应对那些相对严重、需要查处的违法行为,这既体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法哲学理念,也是“法网严密、窒碍难行”执法教训的启示。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通过调查取证就可以确认,本身不涉及也不需要过多的主观判断(与此相适应,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调查终结,发现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情节和危害程度明显极低的那些违法行为应当如何把握,则有一定的难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行政执法实务来看,这一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即使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某种违法行为并不严重,但是“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究竟如何理解和把握,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理解和逻辑判断,实践中会出现一些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对不予行政处罚不会适用、不敢适用。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考虑,可以通过由有权机关制定配套立法、开展法律应用解释以及推动制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等途径,以规范的方式统一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范围,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效指引。总而言之,“不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事项,是本来就不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事项,对这类事项,任何时候都没有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问题。这里实际上涉及是否成立违法案件的法律界限,具有由法律规范直接界定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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