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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征收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2日分类:征收补偿浏览:57次举报


在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中,违法占有征收补偿费用的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占有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包括对征收补偿费用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


实施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若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以及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有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征补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民事赔偿责任

如因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而需由民事法律调整的,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实施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违法行为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的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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