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录下自己的口述遗嘱。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但声音可以固定在特定的载体上,而且图像也可以固定在特定的载体上,录音录像遗嘱就成为一种法定的遗嘱形式。“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该条源自《继承法》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有三点变化:一是将原来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实际上增加了录像遗嘱。二是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的内容。三是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的内容。
虽然录音遗嘱是一种传统的法定遗嘱方式,但是在继承编立法时却存在争议。立法机关认为,《继承法》颁布实施三十多年来,录音遗嘱为当事人立遗嘱提供了便利,也提供了多元的遗嘱形式选择,取消录音遗嘱的形式可能不符合现实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手机、摄像机等电子设备视频拍摄功能的普及,以录像形式记录事件的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并且用录像形式制作而成的影像资料,借助图像和声音对信息进行传达,比单纯的音频资料更加直观、更能准确地表达所记录的内容。因此,继承编在保留录音遗嘱的同时,增加了录像遗嘱,将《继承法》中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下列形式要件:一是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具备见证能力,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录音录像遗嘱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的人员有两类是遗嘱人和见证人,缺一不可。如果只有遗嘱人在遗嘱中记录了姓名或者肖像而见证人没有作相关的记录,或者只有见证人在遗嘱中记录了其姓名或者肖像而遗嘱人没有作相关的记录,这两种情况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在场见证的见证人的人数只有两人,只有一名见证人在遗嘱中记录了姓名或者肖像,那么该遗嘱应该是无效遗嘱,如果在场见证的见证人的人数在两人以上,录音录像遗嘱并不是当然无效的。如果在场见证的见证人中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在遗嘱中记录了姓名或者肖像,那么此时的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该遗嘱不会因只有部分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者肖像的问题而被认定无效。三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遗嘱中记录年、月、日,否则录音录像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