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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征收征用的补偿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7日分类:土地征收浏览:299次举报


有征收就有补偿,为征收实质上就是一种买卖,这种买卖的特殊性就在于其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在强制买卖中丧失了意思自治,即买卖自由。既然是买卖,就必须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按市场价格予以公平补偿。补偿是行政征收征用制度的核心要素。凡欲获得补偿,必先存在公权力对私人财产的剥夺、限制,被认定为征收或征用;凡公权力对私人财产的剥夺、限制构成征收或征用,就必须给予公平的补偿。


征收征用和补偿为“唇齿条款”,有了公平补偿原则的限制,即使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又经过了民主的合法的程序,也会使作为征收主体的政府有所顾忌。“无补偿则无征收”已经成为各国法律的共识,补偿成为征收征用制度的核心内容。理论上,一般还将补偿区分为“完全补偿”和“适当补偿”。


在一般情形下,应对被征收人给予完全的补偿,不能因公共利益目的而损害私人财产权益。土地管理法、征收与补偿条例、民法典等,都对征收征用他人财产应该予以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补偿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被征收的客体不同而有所不同,如集体土地征收,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与此同时,征收征用补偿还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通过程序正义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就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依法按照征收程序开展征收和补偿,才能真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补偿不同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属国家责任,但行政赔偿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由合法行为引起的。针对合法的行政征收征用行为,国家承担的是行政补偿责任,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但若违法征收、征用他人财产,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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