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而招致的法律责任,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后。相较于此,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法律责任的《行政许可法》涉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即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这一违法情形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后才被发现的。
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许可机关错误地作出准予许可之决定。然而,即便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许可中并无任何违法行为,即因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而被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之决定,从行政许可申请人转变为被许可人的行政相对人同样存在违法的可能性。《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四种违法情形:一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是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就第一种违法情形而言,涂改行政许可证件是指抹除证件原有的文字与图形,同时增加新的文字与图形。倒卖、出租与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是指将本人取得的行政许可暂时或者永久性地供他人使用。行政许可不仅具有属人性,即被许可人是特定的,而且被许可人准予从事的活动也是特定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必然减损行政许可的属人性与从事活动的特定性。涂改既可能是对被许可人的变动,也可能是对被许可人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更改,而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则主要是对被许可人的变动。在此意义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之外,一律不得转让。
就第二种违法情形而言,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与前述涂改行政许可证件这一违法情形相关。原因在于,涂改行政许可证件的主要目的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非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准予从事活动的特定性要求。
就第三种违法情形而言,向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作为一种“欺骗”手段,发生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不同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发生于许可决定作出前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当然,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违法情形不限于以上三种类型,还可能规定于其他法律、法规与规章中。
行政许可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其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给予行政处罚,至于给予何种类型的行政处罚,应当取决于《行政许可法》之外的其他单行法的具体规定。二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这一违法行为主要涉及的是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罪。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实质是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其可能构成的罪名在其他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中有专门论述。至于向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公文、印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