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申请被批准前应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该协议因为在征收土地申请被批准前、正式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前签订,故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有的认为该协议相当于一个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补偿协议,只有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正式征收土地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集体土地预征收阶段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可以称为“预征补协议”。引入“预征补协议”制度,可以认为是传统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重大“制度变迁”,并且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但“预征补协议”签订在先、征地审批在后,导致可能存在签订协议后征地行为发生多种变化,在先的约定与在后的履行无法对接,甚至可能因征地未能审批通过而造成协议无法生效的问题,这必然导致围绕“预征补协议”产生诸多纠纷。区分这些纠纷的原因,找到能够适用的归责原则,从而认定赔偿或补偿责任的大小,在司法审查中显得尤为重要。
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类情况:签约后未征收;签约后未批复提前征收;补偿标准变动;相对人不履行“预征补协议”。针对可能出现的相对人不履行“预征补协议”、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针对可能出现的签约后未征收、签约后未批复提前征收、补偿标准因为征收时间过长产生变动等问题,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给出答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的地方对“预征补协议”的内容和模板等进行统一规定,并且设定了“预征补协议”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就需要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包括重新签订“预征补协议”。
如,2022年施行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及其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两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2022年施行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资源等部门制定。”2021年施行的《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上述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因此,鉴于征收土地程序后续的不确定性,“预征补协议”在拟定时条款应当尽量全面、科学,将上述可能出现的风险及解决方案提前在“预征补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在签订协议时明确告知被征收人该协议的特殊性及该协议的有效期,避免引发各种纠纷,提前妥善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