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补偿内容,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并不直接向被征地农民本人发放,而是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该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各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制定。如2022年施行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确定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名单进行审查、公示、确认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落实缴费补贴,及时为补贴对象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然而,关于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偿应包含哪些内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土地管理法》只是规定了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既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依法出让、出租、转让等入市流转,那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内容必然会影响到集体土地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各地方应慎重明确。
关于安置补偿的方式,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各种补偿安置费用,但针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按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
安置补偿的标准
不同于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完善、明确的制度设计,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及其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青苗等的安置补偿,除了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偿标准立法比较明确外,其他均由地方自由裁量形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治不统一。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偿标准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将2004年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被征收耕地年产值倍数补偿标准,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社会保障的补偿标准,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同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也为了让全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信息更加透明、公正,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全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信息的公告》,将全国各地上报备案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信息主动向全社会公开,公众随时可查询。
与2004年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耕地年产值倍数补偿标准相比,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考虑因素更全面、更科学。
然而,在一定程度上,农用地征收补偿的区片综合地价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价值补偿,并没有完全反映市场价值,因为区片综合地价考虑的因素虽然包括土地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发展水平等,但也仅限于对土地原有用途的补偿,该补偿标准并没有体现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被征收人也不能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