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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诉某省政府行政复议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7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193次举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1)《行政复议法》未将针对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作出的复议决定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在现实中和法律上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征收土地的决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同级政府复议之后形成的复议决定,并没有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当事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行政复议法》并未明确针对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作出的复议决定均属于最终裁决。不能当然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征收土地决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系不可诉的终局裁决,因为法律只明确了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决定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并没有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针对征收土地决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3)本案某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程序性复议决定不属于最终裁决。秦某某针对某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某省人民政府认为秦某某与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作出驳回秦某某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未对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进行实体审查,属于程序性的复议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秦某某如果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复议决定系最终裁决行为,裁定驳回秦某某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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