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存在“权利侵害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遭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原告就具有利害关系。国家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要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征收行为引发的效果是权利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化,原则上除房屋所有权人和特定情形下的公房承租人外,其他人与征收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承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但是,强拆房屋行为是将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房屋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影响的范围不仅及于房屋本身,还及于房屋消灭时波及范围中的权利和利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也有可能对居住其中的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这也就要求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时,对居住其中的人的权利和利益必须予以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具体到本案,王某与侯某签订了买卖涉案房屋的协议,侯某已经将涉案房屋交付,其也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王某提起本案诉讼,除主张涉案房屋被拆除外,还主张强拆行为给其带来了屋内物品损失。无论王某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都会存在利益遭受侵害的可能,即有合法利益可能会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中遭受侵害。因此,基于合法利益可能会被强拆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应当承认其与强拆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