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附着物才能进行抵押。依据1995年11月10日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规定,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资源包括:一是用材林(包括竹林);二是经济林;三是薪炭林;四是林地,包括有林地、采伐迹地、宜林荒山荒地。而下列森林资源则不允许产权变动:一是权属不清或有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是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是其他有规定不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只享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而不享有对林木的处分权,自然不能抵押林木。
从我国处理房屋与土地的关系来看,以林木抵押必定同时导致该林木占用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的抵押,林地作为农用地的一种,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只有以下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除了这些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因此,只有上述“三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抵押时,才能导致林地使用权同时被抵押,但因实现抵押权而取得林木及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不能将林地变为非林地,即不能改变林地用途。除了上述“三林”以外的其他林木,如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不能抵押,其对应的林地使用权也不能抵押。
办理林木抵押权应注意:一是应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二是要进行审批。三是要进行资产评估。四是要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应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五是要办理登记手续。签订抵押合同后,当事人应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六是抵押单位应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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