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单位的请求,作出准许申请人从事建筑工程开工活动的书面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能够从事建筑工程开工活动的法律凭证,取得了许可证,也就享有了建筑工程开工的权利。施工许可证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问题,因此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必须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本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