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包括:审查报送的文件;复核用地;批准用地,办理用地相应手续;颁发土地使用证。
(1)审查报送的文件,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报送的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法。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文件、资料报送齐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即承办审查报批工作;凡未按有关规定报告或文件、资料不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限期补报,逾期不报,原件退回;对不合法的,退回申请单位,予以补充和修改。
(2)复核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用地计划指标,核定用地数量,审定征地协议等。按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审批权限规定,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报告,报人民政府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送下列附件:①建设项目征(拨)用土地呈报表;②征(拨)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费用包干协议(附征地费用计算依据);③建设用地征求意见书或有关部门证明材料;④对建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应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3)批准用地,办理相应用地手续。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文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并通知建设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属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划拨土地;属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办理征地事宜。
(4)颁发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用地单位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注册登记后,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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