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的过渡期限届满的后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就过渡期限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作出约定,如果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申请拆迁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裁决,在裁决的内容中也应该包括过渡期限的问题。所谓过渡期限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将旧房交由拆迁人拆除之日起至搬迁进入拆迁人提供的新安置房的时间。关于过渡期限的规定对补偿安置协议各方都有约束力,各方都应该严格遵守,条例特别规定了各方都应该遵守的过渡期限内的义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由此可见,拆迁人的义务是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所谓“擅自”,是指除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而延长过渡期限。如果因为拆迁人的责任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已经支付了临时安置补助费,所以在逾期以后,拆迁人应当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
周转房的使用人所要承担的义务是按时腾退周转房。周转房的使用人包括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即实际使用周转房的人。无论是谁,只要是过渡期限一到,拆迁人又已经按协议或者裁决的要求提供了安置房屋的,周转房的使用人就应该腾退周转房,不能继续占用多余的房屋。
延长过渡期限的后果:拆迁人的责任是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在规定的过渡期限终了前,必须按照协议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如果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对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也是目前拆迁过程中侵害被拆迁人利益较为普遍的行为之一。
由于拆迁人的原因,使安置房屋未能及时到位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拆迁人暂时不能入住安置房屋,拆迁人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的数量,可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违约责任的形式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加以约定。对于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所以如果由于拆迁人的原因使得过渡期限延长了,周转房的使用人可以继续使用周转房,拆迁人还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拆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有两种规定:一是针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由于拆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所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过渡期限的逾期之日始,到兑现安置之日止。二是针对周转房的使用人,由于拆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拆迁人必须付给周转房的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既是对周转房使用人逾期安置损失的补偿,也是拆迁人因延长过渡期限所应承担的责任。
11年 (优于64.75%的律师)
12次 (优于92.22%的律师)
10次 (优于94.35%的律师)
89391分 (优于99.54%的律师)
半天内
5010篇 (优于82.5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