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就过渡期限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作出约定,如果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申请拆迁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裁决,在裁决的内容中也应该包括过渡期限的问题。所谓过渡期限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将旧房交由拆迁人拆除之日起至搬迁进入拆迁人提供的新安置房的时间。关于过渡期限的规定对补偿安置协议各方都有约束力,各方都应该严格遵守,条例特别规定了各方都应该遵守的过渡期限内的义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拆迁人的义务是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所谓“擅自”,是指除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而延长过渡期限。如果因为拆迁人的责任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由于拆迁人根已经支付了临时安置补助费,所以在逾期以后,拆迁人应当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
周转房的使用人所要承担的义务是按时腾退周转房。周转房的使用人包括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即实际使用周转房的人。无论是谁,只要是过渡期限一到,拆迁人又已经按协议或者裁决的要求提供了安置房屋的,周转房的使用人就应该腾退周转房,不能继续占用多余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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