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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程序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1次举报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此外,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角度考虑,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有利于疏减诉源,提高行政赔偿效率。对此,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增强主动化解意识,依法进行复核复查,确属违法的,主动给予赔偿。在时效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申请赔偿时,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申请书,载明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中的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即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违法征收行为时,也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如此规定,是由行政复议层级监督的特点决定的,也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此外,被征收人位于征地公告范围内的房屋未通过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得到补偿安置即被强制拆除的,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时,可一并请求赔偿动产、不动产等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应适用《行政复议法》有关申请期限或《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二者的区别在于,行政行为的违法确认和赔偿处理是否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予以解决。如果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赔偿请求人不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即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如此规定,不仅尊重了行政赔偿请求人的选择权,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也有利于畅通赔偿渠道,符合制定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赔偿虽是特殊的行政侵权赔偿,但一般情况下,也应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以行政赔偿诉讼为例,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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