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一经作出,除因严重违法而依法无效外,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都推定为有效,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均具有约束力。征收决定也是如此,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效力,对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房屋被依法征收,该房屋所有权即转归国家所有,被征收人对其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城市房屋的征收也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房屋被依法征收之后,由于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消灭,其针对后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行为提起诉讼则不再具有利害关系。
实务操作启示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政府可直接收回被征收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被征收人无权起诉政府收回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房屋承租人与征收决定之间一般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某商务宾馆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裁判要旨
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征收过程中具有原告资格的应当是征收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征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补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中,湘水源宾馆请求判决确认龙华区政府对坡博、坡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行为违法,结合其一审起诉状中载明的三点理由来看,实质上是对龙华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湘水源宾馆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决定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一审、二审裁定不予立案,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操作启示
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行为之间一般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起诉房屋征收决定的原告主体资格。但如果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补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其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1年 (优于64.75%的律师)
12次 (优于92.22%的律师)
10次 (优于94.35%的律师)
89391分 (优于99.54%的律师)
半天内
5010篇 (优于82.5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