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法院所作的有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证人证言经法庭审查属实后,成为定案的根据。证人,是指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并能正确表达意志,经人民法院通知作证的人。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证人是在诉讼开始以前就知道案件情况的人;2.证人一般是指自然人;3.证人是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鉴定人以外的人;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成为证人。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是指那些大脑患有疾病而影响其正常思维、分析、判断的人,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生理上智力发育不完善甚至有严重智力缺陷的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应该结合其他种类的证据形式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应符合以下要求:1.证人不可以由其他人随便替代。2.证人证言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证人只对耳闻目睹的情况进行陈述,不需要也不能对相关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价。3.由于证人证言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在审理时,必须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核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4.证人证言要依法取得。对证人的证言应进行认真甄别,发现证人是被收买作证或违背其真实意思作陈述时,其证言均不应予以认定。5.如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6.证人因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书面证言代替亲自出庭:(1)因出国、病重、年迈体弱或者残疾人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5)证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审查的;(6)证人证言内容的真实性为对方当事人所承认的;(7)行政程序中作证的证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其证言没有异议的,无须出庭作证。7.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应当有证人亲笔签字,并注明出具日期,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书面证言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允许双方当事人对其进行质证和辩论。
